公路法  公路修建與養護 ( 106 年 01 月 04 日)
第16條
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,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:

一、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。 二、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。 三、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