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路法  公路修建與養護 ( 106 年 01 月 04 日)
第14條
公路主管機關,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,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 車場予以公告,由個人、法人或團體興建之。 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,申請公路主管機關,核准興建專用公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