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路法  公路修建與養護 ( 106 年 01 月 04 日)
第12條
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:

一、國道、省道:由中央負擔。但因地區性交通需求,地方政府所提之增 設或改善交流道,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共同負擔; 其負擔比例,視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負擔能力定之。

二、市道、區道:由直轄市政府負擔。

三、縣道:由縣(市)政府負擔。

四、鄉道:由縣政府負擔。

前項市道、縣道、區道、鄉道修建經費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財力不足 時,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