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11 日)
第7條
限建範圍公告後,於限建範圍內為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,依建築法規須申請建造執照、雜項執照、拆除執照或許可者,起造人應 於申請執照或許可時,檢具下列書件,由各該主管建築機關會同交通部審 核後發給之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基地建築配置及平面位置圖,其比例尺依各該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, 圖上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。

三、建築物地下開挖剖面圖,其比例尺依各該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,圖上 並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。

四、開挖支撐設計圖及結構圖說。

有附件二所列行為之一者,除前項文件外,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併提送下 列文件:

一、地基調查、試驗及分析報告。

二、分級規範界線圖。

三、開挖穩定性分析。

四、毗鄰施工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。

五、監測計畫,其內容應包括對鐵路設施之監測實施期間、監測儀器配置 、監測管理值(含警戒值、行動值)、監測頻率及監測儀器讀數超過 管理值時之對應措施;必要時應包括申請案件開挖支撐監測計畫(含 監測管理值)等。

六、其他文件或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