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11 日)
第5條
已公告實施之禁建或限建範圍,因鐵路設施變更、拆除或其他原因而應辦 理變更或廢止者,其變更及廢止程序,準用前二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