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11 日)
第4條
禁建、限建範圍勘定後,交通部繪製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 地籍圖,由當地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,並 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。鐵路機構應派員出席公聽會並說明之。

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前項公聽會或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。交通部 應參酌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意見後,劃定禁建或限建範圍。

前項禁建或限建範圍劃定後,由交通部送請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公 告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