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11 日)
第20條
鐵路機構應對依本辦法申請許可案件進行列管,並定期巡查鐵路兩側禁建 及限建範圍,作成紀錄。如有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者,應即通知交通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