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11 日)
第19條
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、申請人、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不依經交通部 同意之施工計畫執行,或施工機具、設備、吊掛機具、鷹架、障礙物或其 他任何物品傾倒或散落有妨害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,交通部得商請 各該管主管機關令起造人或申請人限期停工、修改、拆除、改善或補正。

無該管主管機關者,前開處分得由交通部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