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11 日)
第18條
第七條至第九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及監測計畫、第十一條施工計畫、第十 五條安全評估報告及第十六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,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、 申請人、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先委請專業機構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結論 。

前項專業機構,係指具有土木工程、大地工程、結構工程或建築工程專業 之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