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11 日)
第16條
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、申請人、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施工過程中 有變更施工方法者,應於變更工法前,提出變更工法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 響評估報告,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、或由交通部審核許可後,始 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