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11 日)
第15條
安裝於鐵路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警戒值時,第七 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、申請人、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立即通知鐵路機 構及交通部並提出安全評估報告,研判繼續施工之安全性,提送交通部。

必要時,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、申請人、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變更施工 方法及提出緊急應變計畫。

安裝於鐵路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行動值時,或鐵 路設施發生損壞時,起造人、申請人、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立即停止 施工,同時派駐專業技師進行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,以保護鐵路設施安全 ,且應立即將監測值或損害情形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。非經交通部同意 ,不得繼續施工。

交通部於前項情事發生且情況急迫時,得通知各該管主管機關及鐵路機構 ,會同即時採取必要之處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