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11 日)
第14條
高速鐵路禁建、限建範圍內進行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行為產生 之鐵路設施變形累積總量,不得超過附件三之容許變形值;高速鐵路以外 之鐵路設施容許變形值,得由鐵路機構依該鐵路特性及安全需求另行擬定 ,報交通部核定後公告之。

監測計畫之鐵路設施監測管理值,其警戒值不得大於前項容許變形值之百 分之三十三;行動值不得大於前項容許變形值之百分之五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