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11 日)
第12條
交通部依本辦法辦理審查事項時,得通知鐵路機構限期提出書面意見或配 合辦理相關事項。交通部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各該管主管機關、工程主辦機 關或行為人,並副知鐵路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