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 ( 104 年 10 月 07 日)
第5條
交通部審查及核准地方營、民營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,應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:

一、有助於鐵路運輸或建設者。

二、財務計畫具可行性者。但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,不在此限。

三、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。

四、不得有礙或影響鐵路運輸安全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