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 ( 104 年 12 月 28 日)
第19條
交通部撤銷或廢止駕駛執照時,應同時限期命駕駛人員繳回駕駛執照,並 立即通知其所屬鐵路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