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 ( 104 年 12 月 28 日)
第16條
駕駛執照記載事項變更時,鐵路機構應於登記原因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證 明文件,向交通部申請辦理變更登記,並換發駕駛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