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 ( 104 年 12 月 28 日)
第13條
列車駕駛人員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內,得從事各該類駕駛執照許可之列車 駕駛工作。

各類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六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