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 ( 106 年 04 月 20 日)
第4條
受委託機關、團體辦理學科檢定業務者,應與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共同研商 訂定學科檢定方式,必要時得邀集具學科檢定所需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家 學者參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