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 ( 106 年 04 月 20 日)
第12條
受委託機關、團體應於檢定完成翌日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通知受檢者檢定 結果,並檢附受檢者名冊、檢定結果及其他必要文件報請交通部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