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 ( 106 年 04 月 20 日)
第10條
受委託機關、團體於執行檢定業務時,應依本辦法、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 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及相關法規與委託契約辦理。

受委託機關、團體執行各項檢定時,應至少於檢定日前三十日將檢定時間 、處所、受檢者名單、術科檢定考試官及其他相關事項通知交通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