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 總則 ( 65 年 06 月 18 日)
第5條
鐵路軍事運輸,以原有之設備供應之;倘需增置專供軍事運輸使用之端末 月臺、線路及特種車輛等特種設備時,應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擬定計畫, 呈報行政院核撥專款修建。

前項特種設備修建標準,由軍事運輸機關會同鐵路主管機關參照各實際情 況及不妨礙運輸安全之原則訂定之。

增置設備之使用及保養,由鐵路主管機關及軍事運輸機關協商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