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 總則 ( 65 年 06 月 18 日)
第4條
鐵路軍事運輸收費標準如左:

一、運費 依照鐵路規定計算,其實際收費標準,依照行政院之核定。

二、雜費 按各鐵路之規定全價計算。 鐵路軍事運輸之運雜費,以收現款為原則。但遇大量軍事運輸,一時 無法即付現款,軍事運輸機關商經鐵路同意暫行記賬先運者,得於運 輸完畢時一個月內,全部結算付清。

鐵路軍事運輸,國軍陣亡官兵骨灰每具按普通車票一張,靈柩屍體每具按 最高客票一張,依行政院核定之運價,一律暫行記賬。但雜費之核收,依 前二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