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 總則 ( 65 年 06 月 18 日)
第3條
鐵路軍事運輸範圍,以左列各款為限:

一、人員 (一) 國軍編制內各軍種所屬部隊之官兵。 (二) 各軍事學校之員生。 (三) 前方軍醫院之醫務人員及傷患官兵。 (四) 國軍押運之敵俘。 (五) 陣亡或因公死亡官兵之靈柩、骨灰、屍體。

二、軍品 (一) 由部隊直接使用而在託運時產權已屬部隊所有,並以部隊為託運單 位及接收單位之物品。 (二) 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所定之鐵路軍事運輸軍品分類表所列各項之軍 品。鐵路軍事運輸軍品分類表,依附表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