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 ( 55 年 11 月 25 日)
第13條
鐵路軍事運輸列車之配車原則如左:

一、運送部隊應儘先撥配客車,如因緊急軍事運輸調集不及或不足時,得 以適宜車輛代替之。

二、運送軍品,按其種類及性質,撥配適宜裝載之貨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