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 ( 70 年 02 月 17 日)
第8條
跨越鐵路之人行天橋及公路 (市區道路) 橋樑,不論為原有或新建,其主 管工程單位應將其防護設計資料協調有關鐵路機構同意後,方得改建或施 工興建,並於竣工後會同勘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