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 ( 70 年 02 月 17 日)
第3條
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,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 線路,與鐵路平行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,應更換為含有金屬遮蔽之電纜 ,並將金屬遮蔽予以接地或更改路由。施工維修時,應將每一導體作臨時 性之接地,如其平行長度未達一公里,其感應電壓實測值越過規定數值時 ,仍應採取同樣之防護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