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 ( 101 年 03 月 19 日)
第5條
行車人員經派任後,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定期實施體格檢查:

一、駕駛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。但年逾六十歲者,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。

二、行控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。

三、前二款以外之行車人員每三年至少檢查一次。

除前項定期檢查外,鐵路機構認為於行車人員健康情形異常或其他必要情 況時,應實施臨時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