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 ( 101 年 03 月 19 日)
第4條
鐵路行車人員體格檢查項目及合格基準如下:

一、聽力:不用助聽器收聽五百、一千及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,任一耳聽 力平均在四十分貝以下。

二、視力:兩眼辨色力正常、無斜視,且兩眼矯正視力均在零點八以上。 但駕駛人員兩眼矯正視力均在一點零以上。

三、無下列情形之一者:

(一)慢性酒精中毒。

(二)藥物成癮。

(三)發育不全或骨骼肌肉畸型,足以妨礙工作。

(四)法定傳染病患。但經醫師臨床診斷,確認無影響行車安全者,不在 此限。

(五)心理精神異常、語言、知覺、運動或智能等機能障礙或癲癇症等發 作性神經系疾病。

(六)肌腱異常及骨膜關節等慢性疾病患。

(七)平衡機能顯著障礙。

(八)患有高血壓或心血管疾病,經臨床診斷不能勝任緊急事故應變。

(九)患有其他足以妨礙工作之疾病。

鐵路機構得依行車需求,就前項各款訂定更嚴格之基準,或增訂前項各款 以外之體格檢查項目及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