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 ( 101 年 03 月 19 日)
第17條
鐵路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之體格檢查、適性檢查及技能檢定之各項紀錄, 交通部得隨時派員查核,或要求鐵路機構提供。

前項行車人員各項紀錄之保存期限,應至該行車人員停止行車職務後,至 少七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