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 ( 101 年 03 月 19 日)
第16條
鐵路機構應至少每三年對行車人員實施一次技能檢定。檢定不合格者,鐵 路機構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。

駕駛人員停止駕駛工作達半年以上者,鐵路機構應重新實施技能檢定,經 檢定合格後,始得派任駕駛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