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2條
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、傷害或財物毀損、喪失之損害賠償 、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本辦法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