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 總則 ( 85 年 06 月 15 日)
第4條
鐵路平交道之新設、變更或廢止,由鐵路機構會同有關機關根據實際狀況 查定後實施,並報其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