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 立體交叉及平交道設置標準 ( 85 年 06 月 15 日)
第13條
第四種鐵路平交道之瞭望距離依左表規定。但因地形或環境所限,不能達 到表列瞭望距離標準時,應將平交道予以升等。 (備 註:表格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(二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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