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 立體交叉及平交道設置標準 ( 85 年 06 月 15 日)
第12條
未達第九條規定之標準者,為第四種鐵路平交道。軌距為一、○六七公尺 者距隧道口及橋樑兩端八○○公尺內不得設置。軌距未達一、○六七公尺 者,得視實際行車業務情形,由鐵路機構規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