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 立體交叉及平交道設置標準 ( 85 年 06 月 15 日)
第11條
合於第九條規定之標準,在道路交通尖峰小時通過列車次數三十次以下, 並符合左列規定者,得設第三種鐵路平交道:

一、鐵路平交道跨越正線在四線以下者。

二、自動警報器之閃光燈視距在四十公尺以上者。

三、警報時間在三十秒鐘以上者。

前項第二款自動警報器之閃光視距,如因鐵路平交道前後地勢之限制,汽 車不能快速通過者,鐵路機構得按其速度酌將視距縮短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