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 地形組 ( 95 年 11 月 16 日)
第41條
地形測量可選用手提水平法、視距法、平板儀法、航空攝影測量法或數值 地形測量法。

第42條
地形測量至少應將路線兩側各約一百公尺內之地形測繪於圖中,大橋兩側 之地形,其測繪距離至少應與橋長相等。導線交叉點(IP)處應視需要加 寬測繪。

第43條
(刪除)
第44條
經緯儀及平板儀據點,均應釘立木樁,以供將來之參考。

第45條
遇有江河溝渠,應將水流方向及洪水流量儘量註明於圖中,並載明擬用之 橋涵式樣及長度,以供參考。

第46條
河流邊線以平常水位之水邊為準,地面等高線以畫至河流邊線為止,河岸 河底之地質情形,均應儘量詳載於圖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