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平標點應每隔一公里設立一處,遇重要橋樑或隧道,應增設之。
水平標點,應利用岩石石碑或大樹根等不易變動之物,如無可利用時,應
以大木樁為之,並應設在路線附近較偏僻地點,以免被人移動。
各水平標點 (BM) 應書明號數及高度,並於水平簿中詳載其設立位置,
以便查尋。
水平轉點 (TP) 水平標點 (BM) 及導線交叉 (IP) 之高度,以樁頂
為標準,讀至公厘,導線木樁之高度,以樁前之地面高為標準,讀至公分
。
水平之許可誤差,不得超過1○VK公厘,K為水平儀所經過之公里數。
與路線相交或平行之河流,其最大洪水位及發生年份,普通洪水位、低水
位及平常水位,均應詳確記載。
水平基面應參照第十五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