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 路線選擇 ( 95 年 11 月 16 日)
第8條
經指定起訖點之路線、應選擇最短最平者為最合宜,橋樑、隧道及車站之 位置亦應作適宜之選擇,避免水流之沖刷及水之宣洩,並應配合所經地區 農、林、工、礦、商各業之發展。

第9條
橋樑中線應儘量與河岸垂直,大橋及車站以設於平直線上為原則。

第10條
選擇路線,除注意坡度、曲線之適宜及建築費之減省外,並應考慮下列事 項:

一、施工之難易。

二、需時之長短。

三、維時費及行車費用之多寡。

四、地質情形之良寙。

五、與其他交通水利設施之配合。

六、預留將來改良與擴充之餘地。

第11條
路線踏勘應儘量多測比較線,以供選線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