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 水平組 ( 95 年 11 月 16 日)
第73條
水平測量,每半公里至少應設水平標點一處,其位置宜接近路線而較偏僻 之處,避免移動或挖土填土之影響。

第74條
橋樑或隧道附近之水平標點,應酌量添設之。

第75條
初測時所設之水平標點,應盡量利用之。

第76條
水平基面之標準或假定,水平標點之高度、水平轉點、中線交叉點及中心 樁等高度之規定,水平許可誤差及沿線河流水位之調查等,應參照第三章 第三節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