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 總圖 ( 95 年 11 月 16 日)
第55條
初測完竣,應將全線平面圖及縱剖面圖縮繪成總圖,上半部繪平面,下半 部繪縱剖面,並以數位檔案儲存之。

第56條
平面圖之比例尺為十萬分之一,並表示下列事項:

一、路線及公里數。

二、正北方向。

三、省市城鎮。

四、河流及山脈。

五、適當之等高線。

第57條
縱剖面圖之比例尺,長度為十萬分之一,高度為二千之一,並表示下列事 項:

一、路線縱剖面,地面縱剖面及公里數。

二、重要地名。

三、百分之○.五以上之坡度。

四、四度以上之曲線。

五、車站中心點。

六、隧道及其長度。

七、大橋及其長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