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 總則 ( 95 年 11 月 16 日)
第1條
本規則依鐵路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鐵路路線之測量,除依鐵路建築技術規範外,依本規則之規定。

第3條
本規則所稱測量,指踏勘、初測及定測。

第4條
測量距離數量之單位,應為標準度量衡制。

第5條
測量圖表之文字說明,除縮寫符號 (附表一) 外,應以中文為主。 (備 註: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(二

五) 16024-16027 頁)
第6條
鐵路路線之測量,除踏勘外,初測應就導線、水平及地形,定測應就中線 、水平、地形及橫斷面等分組測量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