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 平面圖 ( 95 年 11 月 16 日)
第51條
平面圖除地形外,並應表示下列事項如附圖一、二: 一、建築物。 二、地名、村名、省界、縣界。 三、森林及耕種情形。 四、河流名稱、方向。 五、測量時經緯儀所經之導線及其方向里程。 六、測量時所定之水平標點。 七、紙上選定之中線及其方向里程。 八、選定中線上曲線之起點(TC)、終點(CT)、轉向角(△)、半徑( R) 度數(D) 、切線長度(TL)及曲線長度(CL)。 九、車站中心點里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