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 填製表報 ( 95 年 11 月 16 日)
第21條
總報告應加封面,其款式如下:

一、某區、某線、某段踏勘總報告。

二、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。

三、踏勘日期。中華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開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勘 竣。

四、踏勘隊長署名簽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