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路線測量規則
填製表報
( 95 年 11 月 16 日)
第21條
總報告應加封面,其款式如下:
一、某區、某線、某段踏勘總報告。
二、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。
三、踏勘日期。中華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開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勘 竣。
四、踏勘隊長署名簽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