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 填製表報 ( 95 年 11 月 16 日)
第20條
踏勘完畢,應就下列事項編製總報告,複印二份連同圖底及沿途所攝相片 ,報送交通部: 一、踏勘工作情形。 二、路線工作情形。並附平面圖及第十八條第一表至第七表。 三、沿線經濟情形。並附第十八條第八表至第十表。 四、比較線概況。並附第十八條第十一表。 五、建築費概算。 六、踏勘結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