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
( 104 年 10 月 07 日)
第4條
交通部審核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,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:
一、有助於鐵路運輸及建設工程之需要者。
二、有足夠經營資金者。
三、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。
四、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