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 ( 104 年 10 月 07 日)
第3條
國營鐵路機構申請辦理附屬事業,應具備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:

一、經營事業種類。

二、經營計畫。

三、資金總額及款項來源。

四、損益估計表。

五、章程:其以子公司經營者,除子公司章程外,並應包括母公司修改章 程。

前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,依法令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,應於取得交通 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後,始得經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