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鐵路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地方營、民營鐵路機構選定路線時,應配合全國鐵路網計畫興建經營。

第3條
地方營、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為維護公共秩序,得請求鐵路警察或當地軍 警予以保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