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專用鐵路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38條
專用鐵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組織,應敘明理由、變更方式與期程 、影響分析及變更後鐵路機構名稱,報請交通部核准。

前項規定所稱組織變更,指專用鐵路變更為國營、民營或地方營鐵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