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專用鐵路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36條
專用鐵路機構申請經營一般客貨運輸者,應備具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 定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。但已依前條規定提送,而未變更者,得免提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