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組織及資產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34條
民營鐵路機構舉行股東會,應通知交通部派員列席。

民營鐵路機構董事會討論事項涉及聲請公司重整、破產或公司被接管者, 應於會議召開前七日將有關議程及會議資料提送交通部,會議結束當日應 將董事會之相關決議送交通部。